办理依据: |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秘办(1994)2751号"关于市经委、市技监局《关于在本市开展上海名牌产品推荐活动若干问题的请示》的批示”; 2.《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办法》; 3.《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评估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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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范围: | 已经本市注册的企业及其生产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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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凡申报上海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其申报产品及企业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注册登记3年以上,并具有相当知名度的产品商标; 2、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产品品种规格较齐全、适销对路,出口创汇、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4、企业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并不断完善的质量体系; 5、企业已形成适度的经济规模,并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6、企业已形成良好的质量文化与社会形象。 (二)、凡申报产品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属推荐范围: 1、使用国(境)外商标的产品; 2、在两年内,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 3、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准产证、安全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产品; 4、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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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名牌产品申报及部门初审 1、凡符合上海市名牌产品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申报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时,企业应根据申报要求填妥有关名牌申请表格,并按规定提供申报产品及企业的有关资料,一并交申报部门; 3、申报部门应根据基本条件对申报产品进行资格审核,经初审合格后,将申报资料报市名牌办。 (二)、名牌产品推荐评审 1、市名牌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对申请产品进行初审评估,合格后转各产品专业组作进一步评审; 2、产品专业组受市名牌办委托,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评审细则,组织专家进行企业综合评估,合格后将评审结论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名牌办; 3、市名牌办在接到各产品专业组的评审材料后,根据有关评估办法,提出上海名牌产品予推荐名单,并组织开展全面的市场评估,经综合评估后,拟定上海名牌产品推荐名单,提交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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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经市名牌办汇总及综合评定后,由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全体会议最终审定批准,确定当年上海名牌产品正式推荐名单,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上海名牌产品推荐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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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根据当年名牌产品推荐工作计划及规定的时间和申报期限组织申报,一般为每年的6月下旬至8月中旬为申报期(具体时间每年以文件和公告为准)。9月上旬至10月下旬为专业组评审期,11月为综合评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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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办法》规定,不收申报费、评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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